分配电装置(二级配电)
1、分配电箱(柜)宜设置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以及分路漏电保护器。当选择漏电断路器,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2、分配电箱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材料制作,分配电箱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3、固定式分配电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m,配电箱支架应采用L40×40×4角钢焊制。
4、移动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
5、移动式分配电箱进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6、分配电箱中的插座不能够直接接插用电设备。
7、分配电箱设置在现场并进行防护,道路通畅地方。
第三节 开关箱(三级配电)
1、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2、开关箱的电器配置、接线要与用电负荷类别相适应;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3、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
4、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对频繁操作用电设备应加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5、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开关箱与分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6、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在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7、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且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8、用电设备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开关箱断电上锁。